2009年2月27日星期五

透析“三鹿”,探食品安全之路

这是商法要求的论文,我写文章就是专业性不强,要是把法条去了就完全成评论了,说好听点这叫社会舆论,咱也能耍几下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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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戏称:中国人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学扫盲。我们的饮食真的已经假声满天,怨声载道了。经常说做事要从娃娃抓起,于是食假也要从娃娃开始。近几年接二连三的奶粉事件,对象直指毫无防范能力的婴幼儿,真是为商者的悲哀,更是为之动容的国人的悲哀。

针对此次三鹿奶粉事件,留学加拿大的奶牛营养学博士学位的乔富龙,曾上书万言致温总理,深究其问题根源。从奶源、生产到监管,一系列环节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效果。

奶源——散户管理,初检松懈:国内奶农没有自己有力的组织体,散户管理使基层检测很难有效实施,并且难以与国际进口奶粉的价格抗衡。针对此种现象,政府应该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奶农专业合作社乳业的发展。

生产——只求低价,不求优质:这似乎已成为中国乳业秉承的口号,为自己画上了一幅唯利是图的嘴脸。阜阳奶粉以面充奶,痛遭全国声讨;雀巢奶粉碘量超标,曾经一度下架;反观三鹿,作为中国最大的调合奶粉生产商,竟为求低价而收购一批出口检测不合格的“倒灌”奶粉,低价低出人命,劣质劣到破产。如此良知,叫人岂止扼腕痛惜哉!

监管——免检产品,问题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明确的对产品质量监督的规定。产品质量有问题,不单单是企业的责任,监管部门也要警钟长鸣。免检不是“定心丸”,也不是“终身保险”。免检产品频频出事,中国的监管需要扪心自问。此中监管不力,其责任承担,也暴露出法律的盲点。加强监管,加强立法,势在必行。

根据《公司法》:三鹿公司作为重要的商事主体,其对消费者构成了侵权和违约责任,就要承担外部对公众的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损害赔偿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其中人身伤害包括人的肢体损伤、残废、灭失等,以及造成身体疾病、死亡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责任的规定:三鹿公司生产的该批受三聚氰胺污染的婴幼儿奶粉,已造成多名婴幼儿童因肾功能问题伤亡,属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情形,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国家对相关企业不仅要进行罚款,还要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此次事件后果严重,三鹿集团不得不面对破产和合并收购的局面。三鹿如果倒掉,近万名职工和六万多户奶农也将遭受巨大损失。所以理清三鹿集团资产,寻求资产新的接管方,尽快使工厂运转才是当务之急。

自古以来,名誉就是品质理念的重中之重,且不要说“一失足成千古恨”,如果体会到肩负的责任,关乎名誉的事情就不会出现失足。企业不仅仅对自身的盈利负有责任,更是对社会,对消费者负有责任。当信任危机发生后,再信誓旦旦,不厌其烦,大言不惭地发布“诚信宣言”,想必企业都已经习以为常,百姓都已经麻木疲劳了吧。奶粉事件既是社会问题,又是法律问题。虽然消费者有消协作后盾,有法律作防线,但我们多么希望能安安心心衣食住行,但使消协门可罗雀,但使法律束之高阁。倘若有一天,中国商人良知觉醒,不再崇尚“无奸不商”,而能以“无尖不商”的顶尖技术,顶尖质量,顶尖品牌奉送给百姓,中国才能在食品安全的大道上愈行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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